碳的專有名詞解釋第三篇,我們從人為活動影響到環境、氣候有關的碳名詞,現在要走到跟經濟有關的碳名詞了:碳費、碳稅、碳權、碳交易。
碳費(Carbon Fee)
碳費指的是依據溫室氣體的排放「源」,來徵收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(碳費從源頭來徵收)。概念上類似臺灣隨油徵收的空污基金,從源頭的加油量來收取管理用費,而不是依照製造多少廢氣來做徵收。
碳費是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來徵收的費用,所以收取到的款項會進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(專款專用),用於氣候變遷的調適、管理、減碳上。臺灣首波的碳費徵收,會先由年排放2.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業及製造業開始,於2025年5月底前申報繳納。
碳稅(Carbon Tax)
碳稅指的是依據提供的商品或服務,所衍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來課徵環境稅(碳稅從末端徵收)。概念上類似行駛高速公路時,會依據里程跟用路人徵收過路費,里程越多收費越高,依照使用量來收費。
碳稅在臺灣視為視為一般稅收,納入國庫由財政部主管,收費是以每公噸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計價單位,並由政府訂定每公噸的價格(稅額)。
碳權 (Carbon Allowance/Credit)
碳權指的是「排放碳的許可權」或是「排放碳的權利」(額度),就像是採礦權、伐木權、狩獵權、漁業權這類的權利,都是 資源管理的措施,差別在於碳權是「排放」,而自然資源的取得權是「拿取」。自然資源的合理拿取量,通常會是透過評估這些資源的再生速率來計算,那碳排放呢?目前又是如何來評估合理的碳排放額度呢?
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危害與衝擊,全球目前將碳排放的中長期目標訂為淨零、碳中和,所以逐步減少國內的碳排放,變成每個國家在氣候變遷議題上的重點,各國依據減碳目標所提出的總排放量,就成為了碳排放總額的上限。
那企業排放碳的許可權(權利)又是怎麼來的呢?
目前碳權的計算上,可分為兩種:
一種是強制性(配合政府目標),政府訂出減碳目標(總排放量)之後,目標就是年度的碳排放總額上限,再將這些額度分配給各個企業,成為各企業的碳權配額,企業間可以做碳權配額的交易,一般稱為「總量管制與交易」的碳權(Carbon Cap and Trade Allowance)。
另一種是在總排放量之外,再設定一個基準線,若是企業的減排成效良好,讓總排碳量低於基準線,那麼這些多出來的額度,就可以轉換成為自由交易市場上的碳權,一般稱為「碳抵換額度」的碳權(Carbon Offset Credit)。
碳交易(Emission Trading System)
碳交易簡單來説就是碳權的買賣,將上面提到的將碳權的配額,或是因減排成效良好,而掙到的碳權額度,那拿出來做交易,賣給超額的單位。而這兩種方式,一般會分別稱為強制性碳交易市場(總量管制與交易),以及自願性碳交易市場(基線與信用交易)。
因為總量管制與交易具有強制性,而且是由政府訂出的減碳目標,所以是國際上比較會認可的碳權,比較有機會跨國進行交易。而基線與信用的碳權交易,因為不同地區的基線或標準的認定上不盡相同,所以容易受限於區域或國家內。
臺灣碳權交易所,目前只有自願減量額度的交易,並非總量管制的交易。
基於淨零排放的精神,企業的首要目標,應該是積極的在本業上進行減碳,不能只靠購買碳權來達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