俗話說:「殺頭的生意有人做,賠錢的生意沒人做。」
點出商場上的現實,做生意就是為了賺錢,如果賺不到錢那還做什麼生意?所以為了賺錢,用盡各種手段也無妨⋯⋯。
(等等,上面這段話怎麼聽起來怪怪的。沒錯,我也覺得那只是用文字在包裝一件壞事罷了)
1923年,英國學者奧利佛・薛爾頓(Oliver Sheldon),在進行企業考察時,提出企業在道德層面上,應該也要肩負起部分的社會責任,並在他的著作《管理哲學》中,提出了企業的道德與社會責任的概念。而現在常用的企業社會責任(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, CSR)一詞,則源至美國經濟學家霍華德.鮑文(Howard Bowen),於1953年出版的《企業家的社會責任》一書中。
鮑文認為企業的行為應該要符合社會價值觀,以及整體的社會目標,並且不只是在道德的層次上,而是企業有實際的「義務」要做到這些事,但這時候企業社會責任都還只是自願、自發性的行動。到了1979 年,美國喬治亞大的教授,阿奇・卡羅爾(Archie Carroll),把具體的企業社會責任,以四種責任架構起金字塔形式的圖像,由下到上分別為:經濟、法律、倫理、慈善,可以看得出來此時的企業社會責任,還是圍繞在經濟與社會的面向。
直到1997年,英國學者約翰・艾金頓(John Elkington),提出了三重底線(Triple Bottom Line ,TBL)的概念。這個概念是在強調企業在追求利潤時,必須考量到企業對環境、社會與經濟的責任,所有的發展都應該建立顧及這三個面向的底線上,才能在環境、社會與經濟上共存共榮。若是跨過這些底線,企業的經營就會出問題:像是環境被消耗與破壞、剝削勞工與社會對立、還有營運上的危急⋯⋯等等。而這個概念,也可說是讓企業的社會責任導向永續經營的基礎,也就是接下來我們要來要繼續談的內容。
快速看完企業社會責任的前世今生後,我想稍微分享我看見的發展歷程與潛在的問題。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與觀念剛被建立時,有許多企業舉辦慈善晚會、公益活動的動機是希望透過提升企業形象,獲得社會的支持,創造更多的「利潤」。但這件事在本質上,還是圍繞著「獲利」在推動,所以這些行為反而很像企業的對外宣傳行銷,而且如果缺乏「獲利」這類的外部誘因,企業便很難繼續執行這件事。
而且把企業的資助、回饋方式,當成是補償環境或社會的機制,那其實並不會真正改善環境與社會的問題,只要企業的獲利或生產模式,依舊是在消耗自然資源與環境,或是犧牲勞工權益來獲取利潤,那這些資助與回饋就只是九牛一毛罷了,漂白或漂綠的企業,若沒有被消費者察覺,那就會讓這個過程繼續循環,問題也就持續被惡化。
回到開頭的那段話吧!對我來說,殺頭的「生意」未必真的是筆「生意」,那就只是用生意來美化了惡行,難道我們會把「詐騙」的行為,當成是一份工作或買賣嗎?拿錢做壞事絕不能被稱為生意,不然不拿錢做壞事,難道還可以說自己在做「志工」?
是時候好好來檢視我們的消費行為,以及企業的生產模式了,不然這個世界的是非黑白也會越變越模糊呀!